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本室提供1.2万余部电影、戏曲、农村种养殖类视频资源,2万余种有声读物,105万余种电子图书,9000余种学术期刊全文,1500种文化休闲类电子杂志等数字资源的检索和阅览。为使这些资源更好的为读者服务,特制定本规定。 第一条 读者入室前,请在接待处登记。相关数字资源的使用方法参见《湖南省文化共享工程数字资源使用方法》,用户名和密码可向管理员索取。 第二条 任何读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制作、复制、查阅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: 1、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; 2、 危害国家、泄漏国家机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; 3、损害民族尊严、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 4、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、破坏民族团结的; 5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、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; 6、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 7、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 8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 9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。 第三条 任何读者不能从事危害共享工程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: 1、制作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。 2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,非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 能、数据和应用程序。 3、非法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。 4、非法删除、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、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有用程序。 5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。 第四条 在本室阅览,请爱护电脑设备,请不要玩网络游戏。 第五条 为维护本室的阅览环境与秩序,请您不要在室内抽烟、吐痰、大声喧哗及饮食。
借阅管理
1、借阅证是读者进入本馆及在馆内借书、阅览和进行有关活动的有效凭证。 2、馆内备有复印机,保证文献的复印,每复印一份收取费用0.50元 3、所有借阅期限均为30天 4、书刊借出每位读者1册,最大续借1次,续阅天数5天 5、读者所借书刊必须按期归还,凡逾期不还者,过期每日每册交纳0.50元滞纳金,直至原书归还。 6、读者所借书刊期满如需继续借阅,须持书刊来馆办理续借手续,如有人预约则不予续借; 7、读者所需书刊如已借出馆外,可办理预约手续,待书刊归还后通知来馆借阅, 8、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(报)刊带出室外,视作偷窃行为。书刊收回,取消借阅资格,书面检查,通报所在单位、居委会、学校,每册书刊罚款伍50元,报纸每份20元。
“借阅证”办理
1、读者应备近期半身一寸彩照片一张,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。交付押金50元,办证工本费15元,学生10元。 2、自办证之日起,满半年方可退证。退证须持本人身份证、及“借阅证”,到图书馆办理退证手续,领取押金。 3、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,凡使用他人借阅证,一律扣证停借,并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“借阅证”挂失
1、“借阅证”如有遗失,请及时带好身份证到图书馆办理挂失手续,否则,如发生他人使用等问题,责任由持证读者自行负责。 2、借阅证必须妥善保管,如有遗失,应立即到借书处挂失;确实丢失借阅证者,补办借阅证,并收取15元工本费,失证人补办新证后,如又寻得原证,旧证收回。
遗失书刊
遗失书刊应及时报失,尽量购买原版本书刊赔偿,否则按下列办法赔偿: 1、普通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 2、期刊(合订本、单行本)按该刊全年价的5倍赔偿; 3、特种文献(工具书)、外文原版书刊,按原价的5倍赔偿; 4、丢失光盘一张赔款30元。 5、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又重找回者,半年内可凭赔款收据来馆办理退款手续。
损毁书刊
1、撕毁、严重污损书刊,按书刊遗失处理;污损较轻尚不影响借阅的,按书价20%至50%赔偿,残本由本馆收回。 2、剪窃书刊内容及插图者,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。 |